为进一步使我校长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聘请效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聘请外国专家来校长期任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教学工作和培养师资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语言以及校内各专业学科。
第三条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是各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外国专家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聘请,各学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语言类教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自与讲授课程相对应的语言国家,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四、专业类和学术类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水平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教师。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 需要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学院须在每年3月20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下学年外国专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聘请外国专家数量及其理由;
(二)外国专家数量教学任务(教学课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
(三)外国专家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四)聘用单位如有合适人选,可以向学校推荐,并将人选的材料(护照复印件、白底2寸照片电子版、简历中外文各一份、最终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近期的体检报告复印件)递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七条 各学院聘请外国专家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注重质量、突出重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和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和“少而精”的原则,对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就外专、外教的资料确定其生活待遇和工资标准,并向校主管领导提交聘请外教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校领导签发后即报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九条 外国专家的来华手续及入境后的居住手续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国专家到位后,除聘用单位推荐的人选外,其余外国专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学术业务活动由其所在的学院负责,生活、旅游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
第三章 外国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由其所在学院负责。
一、聘用单位对每位外国专家应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包括向外国专家提供学生名单、成绩单等。
二、学院负责人要认真审定外国专家的讲课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等。
三、建立听课制度。合作教师每周应听课一次,及时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态度与教学效果。外国专家所在的教研室应在外国专家任教三个月后进行教学评估。评估方式可灵活多样。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学校国际处。
四、每学期结束时,聘用单位应对外国专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教学效果差的外国专家,应及时提出建议;对坚持不改者,可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予以解聘。
五、每学年结束时,聘用单位必须填报聘用外国专家效益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下一学年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六、聘用单位要主动做好外国专家工作,鼓励师生与他们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中方教师应与外国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外国专家提出的教学意见,应由学院和合作教师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生活管理
外国专家在校内的生活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一、购买来华、离华的国际机票,安排国内迎送。
二、确定工资和教学工作量。
三、办理居留、出入境以及旅行手续。
四、安排外国专家在校的生活、旅游及文化活动。
五、安排外国专家出席学校和省、市组织的活动。
六、与外国专家交朋友,准确地介绍我国政治经济和学校的情况,争取他们更好的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七、对聘请的外国专家实行合同管理,签订详细的工作合同。所签合同中,明确外国专家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目标及薪酬。
八、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环境,确保外国专家能够正常工作。
九、实行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对在外国专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