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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1 18:13:04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条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第十五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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